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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三峡学院本科教学督导工作规范(试行)
2020-11-17 22:38  

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2020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的部署要求,切实推进《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的实施,改革教师评价,推进践行教书育人使命,完善教学管理制度,规范本科教学秩序,有效发挥监督指导作用,促进学校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基于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重庆市教育督导条例》和《重庆三峡学院教学督导工作实施方案》以及其他现行教学规章制度,规定教学督导的工作要求和操作规程。学校本科教学督导工作受本规范约束。

第三条  本规范是《重庆三峡学院教学督导工作实施方案》中督导任务各环节的质量标准。

第二章  课堂教学巡查

第四条  课堂教学巡查是指督导员督查校内各专业按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开展理论教学或实践教学的情况。

第五条  课堂教学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师德师风、教师出勤、教师授课状态、学生出勤、学生学习状态、师生礼仪着装、教学设施配备和教学环境卫生等方面。

第六条  课堂教学巡查的工作流程如图1所示。

第七条  课堂教学巡查的工作要求如下:

(一)督导员到达指定教学巡查区域的时间为上课前10分钟,规定巡查时间结束后,无特殊情况即可离开。

(二)督导员巡查必须在《课堂教学巡查值班表》上签到;在巡查结束之后,必须客观、公正的填写《督导日常巡查记录表》,并存放在教学督导办公室,由督导团办公室工作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统一收回汇总。

(三)《课堂教学巡查值班表》中的签字和上交的《督导日常巡查记录表》是计算督导员工作量的依据。

(四)在课堂教学巡查期间,督导员不能做任何与课堂教学巡查无关的事情,否则,一经调查属实,不计算工作量。

(五)在课堂教学巡查期间,督导员若因特殊情况必须参加其它教学督导任务,经督导团办公室许可备案后,按《重庆三峡学院教学督导工作实施方案》的规定计算工作量。

(六)在课堂教学巡查期间,督导员需佩戴教学督导牌,注重礼仪,文明巡查。工作场所为指定的教学区域及对应教学楼的教学督导办公室或监控室。巡查重点时间为每天的第一、三、五、七节课,此时间原则上不同意备案听课。

(七)在课堂教学巡查期间,督导员若发现需要及时处理的问题(如授课教师未到位等情况),必须向督导团办公室反馈、核实后填写巡查记录。

(八)在课堂教学巡查期间,督导员若因特殊情况需离开巡查现场,必须向督导团办公室请假备案。

第三章  随堂听课

第八条  随堂听课是指教学督导员根据督导团办公室的安排,深入理论教学或实践教学现场进行课堂督查。

第九条  随堂听课需督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课程思政、教师上课礼仪、教学纪律、课堂管理、教学准备、语言表达、板书或课件、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等方面。

第十条  随堂听课的工作流程如图2所示。

第十一条  随堂听课的工作要求如下:

(一)督导员必须提前5分钟到达听课教室,并将听课事宜告之授课教师。

(二)督导员随堂听课时间必须为完整的1节课,不得无故迟到或早退,否则,不计算工作量。

(三)督导员在随堂听课期间需佩戴教学督导牌,并自觉遵守和维护课堂纪律。若因特殊情况需提前离开,不得影响教师授课,并向督导团办公室请假备案。

(四)听课结束后,督导员需采取适当的方式与授课教师沟通交流、总结点评。

(五)若授课教师教学质量较差,督导员需提出整改建议,并告知授课教师做好接受继续跟踪听课的准备,即深度听课直到提高教学质量为止;若授课教师存在教学违规问题,督导员须上报督导团办公室进行处理。

(六)在课堂教学巡查期间,未经督导团办公室备案许可,督导员开展随堂听课不计算工作量。

(七)听课结束后的一周内,督导员必须上交《课堂听课记录表》到督导团办公室,便于听课情况汇总统计。

第四章  课程考核材料检查

第十二条  课程考核材料检查是指教学督导员根据督导团办公室的安排,对考试和考查材料进行现场抽查。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材料检查主要涉及二级教学单位的出题、审核、制卷、阅卷、成绩记载和过程考核等方面的规范程度。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材料检查的工作流程如图3所示。

第十五条  课程考核材料检查的工作要求如下:

(一)督导员必须提前5分钟到达指定二级教学单位。

(二)课程考核材料检查督导员不得无故迟到或早退,若有特殊情况需向督导团办公室请假,并按《重庆三峡学院教学督导工作实施方案》的规定折半计算工作量。

(三)课程考核材料检查不得无故缺席,若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课程考核材料检查工作,必须向督导团办公室请假,不计算工作量。

(四)督导员必须按规定完成考核材料检查任务,并按时上交《考核材料复查表》,否则,不计算工作量。

第五章  教案检查

第十六条  教案检查是指教学督导员对督导团办公室抽取的教案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教案检查主要涉及教师的教学准备工作,即审核课程性质、课程目的、课程基本要求、教学目标、教学重难点、教学资源是否明确、评价采取的教学方法和设计的教学过程是否合理等方面。

第十八条  教案检查的工作流程如图4所示。

第十九条  教案检查的工作要求如下:

督导员必须按规定完成教案检查任务,并按时上交《教案检查记录表》,否则,不计算工作量。

第六章  期末教学工作检查

第二十条  期末教学工作检查是指每学期末,教学督导员根据督导团办公室的安排,对各二级教学单位的教学工作进行现场考查和审核。

第二十一条  期末教学工作检查主要核查二级教学单位的教学管理、教学建设、教学运行、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等,并对教学工作做出全面评价。

第二十二条  期末教学工作检查的工作流程如图5所示。

第二十三条  期末教学工作检查的工作要求如下:

(一)督导员必须提前5分钟到达指定二级教学单位。

(二)期末教学工作检查督导员不得无故迟到或早退,若有特殊情况需向督导团办公室请假,并按《重庆三峡学院教学督导工作实施方案》的规定折半计算工作量。

(三)期末教学工作检查不得无故缺席,若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期末教学工作检查,必须向督导团办公室请假,不计算工作量。

(四)督导员必须按规定完成期末教学工作检查任务,并按时上交评价结果,否则,不计算工作量。

第七章  毕业论文(设计)检查

第二十四条  毕业论文(设计)检查是指教学督导员根据督导团办公室的安排,对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实施环节、论文规范性等进行审核和督查。

第二十五条  毕业论文(设计)检查主要涉及二级教学单位在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开题、中期报告、答辩等各个环节的执行情况,并督查毕业论文(设计)存档规范性。

第二十六条  毕业论文(设计)检查的工作流程如图6所示。

第二十七条  毕业论文(设计)检查的工作要求如下:

(一)督导员必须提前5分钟到达指定二级教学单位。

(二)毕业论文(设计)检查不得无故迟到或早退,若有特殊情况请向督导团办公室请假,并按《重庆三峡学院教学督导工作实施方案》的规定折半计算工作量。

(三)毕业论文(设计)检查不得无故缺席,若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毕业论文(设计)检查,必须向督导团办公室请假,不计算工作量。

(四)督导员必须按规定完成检查任务,并按时上交《毕业论文(设计)复查情况记录表》,否则,不计算工作量。

第八章  校级考试巡考

第二十八条  校级考试巡考是指教学督导员根据督导团办公室的安排,在举行校级考试时参加考场巡查工作。

第二十九条  校级考试巡考主要督查监考员职责履行、二级教学单位巡考员职责履行、试卷命题与制作规范、考务工作组织秩序、学生答题、学生违纪和考试环境等方面。

第三十条  校级考试巡考的工作流程如图7所示。

第三十一条  校级考试巡考的工作要求如下:

(一)督导员到达指定考试巡查区域的时间为开考前15分钟,考试结束5分钟后离开(若有违纪处理除外),否则,不计算工作量。

(二)督导员在巡考前需到考务办公室签到,否则,不计算工作量。

(三)督导员在考试巡查期间必须遵守学校考试巡查的相关工作纪律。

(四)考试巡查期间,督导员需佩戴教学督导标志牌,注重礼仪,文明巡考。

(五)考试巡查结束后必须客观、公正的填写《巡考记录表》,否则,不计算工作量。

(六)考试巡查期间的工作场所为指定的教学区域及对应教学楼的教学督导办公室和考务办公室。

(七)《巡考记录表》由督导员在巡考结束后交到督导团办公室,国家级交到考务办公室。

(八)督导员巡考签到和《巡考记录表》,将作为工作量计算依据。

(九)若因特殊情况需离开,必须向督导团办公室请假。

第九章  实习实践工作检查

第三十二条  实习实践工作检查是指教学督导员根据督导团办公室的安排,对二级教学单位的实习实践安排、组织和管理等工作进行检查和督查。

第三十三条  实习实践工作检查主要涉及二级教学单位的实习实践动员、安排、组织、监控、考核和管理等方面的规范程度。

第三十四条  实习实践工作检查的工作流程如图8所示。

第三十五条  实习实践工作检查的要求如下:

(一)督导员必须提前5分钟到达指定二级教学单位。

(二)实习实践工作检查督导员不得无故迟到或早退,若有特殊情况需向督导团办公室请假,并按《重庆三峡学院教学督导工作实施方案》的规定折半计算工作量。

(三)实习实践工作检查不得无故缺席,若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实习实践工作检查,必须向督导团办公室请假,不计算工作量。

(四)督导员必须按规定完成实习实践工作检查任务,并按时上交《实习实践工作检查表》,否则,不计算工作量。

第十章  其它专项督查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其它专项督查工作是指除去课堂教学巡查、随堂听课、考核材料检查、教案检查、期末教学工作检查、毕业论文(设计)检查、考试巡考和实习实践工作检查以外,上级或学校临时要求的专项督查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其它专项督查工作流程和要求按临时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没有特殊要求,参照上述相应工作流程和要求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范从公布之日开始执行,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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