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学院教〔2018〕24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切实推进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继续深化改革、创新机制、完善体系,切实履行督学、评估监测各项职责,有效发挥监督指导作用,为教育改革发展稳定保驾护航。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重庆市教育督导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聘任要求
第二条 教学督导团是在重庆三峡学院本科教学工作委员会领导下,成立的本科教学督导组织机构,其下设办公室、校级督导组和院级督导组。其中,校级督导组包含文科督导小组和理工科督导小组,组织机构如下图所示。

第三条 教学督导团在本科教学工作委员会领导下,接受分管教学副校长的直接指导;督导团办公室负责教学督导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校级督导组在教学督导团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院级督导组在教学督导团领导下,由二级教学单位直接管理,并组织开展督导工作。
第四条 校级督导组成员由专职教学督导和兼职教学督导组成。成员聘任范围如下:
(一)专职教学督导根据《中共重庆三峡学院委员会 重庆三峡学院关于建立纪检监察督察专员和专职教学督导队伍的工作方案》的规定聘任。
(二)兼职教学督导从教学经验丰富、富有敬业精神、责任心强、处事公正、乐于奉献、威望较高、身体健康的退休或在岗的教授或副教授中聘任,聘任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第五条 校级督导组成员聘任方式及要求
(一)专职教学督导成员由学校发文聘任。
(二)兼职教学督导成员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聘任,由教学督导团办公室确定建议名单,报分管教学副校长批准后予以聘任。督导每届任期三年,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意愿可以续聘。受聘期间如因健康或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履行督导职责者,由本人提出申请,或由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可以提前解聘。
(三)文科督导小组和理工科督导小组各设组长一名。
(四)校级督导组成员原则上不能同时兼任院级督导。
(五)校级督导组成员总量根据全校教学规模来确定。
第六条 院级督导组成员构成及聘任要求
(一)院级督导组成员由二级教学单位聘任,设组长一名,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担任,每个教学系(部)配备一名教学督导(教学部是指公共课程教研部,教学系(部)的设置由学校内设机构相关文件确定)。
(二)聘任基本条件
1.工作时间有保障,能认真履行督导工作职责,完成督导工作任务。
2.原则上应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
3.熟悉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及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熟悉教育教学规律,教学经验丰富且效果较好。
4.具有较强的责任心,乐于承担教学督导工作。
5.具有较高的威望,坚持原则,敢讲真话,处事公正。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教学督导团负责指导、组织校级督导组和院级督导组全面开展督教、督学、督管、指导和调研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督查本科教育、教学工作会议及文件精神的落实情况,监督本科教学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指导专业建设,做到全程监控、实时跟踪《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过程,为其修订完善提供决策依据。
(三)督查师资队伍建设,开展专业师资队伍评估工作。
(四)检查、督促、指导教学过程的各环节,并对每个教学运行环节做出质量评价与评估。
(五)参与指导撰写《本科教学质量报告》、《本科专业教学质量报告》、《审核评诂报告》、《新增本科专业建设评估报告》及《教学状态数据分析报告》等材料。
(六)督查职能部门、保障部门的教学服务和保障工作,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存在的问题。
(七)深入调研,收集二级教学单位和师生对教学管理、教学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及建议,并及时反馈给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
(八)根据教学工作的需要,不定期地开展专项工作督查,完成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督导组工作职责
(一)校级督导组在教学督导团的直接指导下,根据本章第七条之规定全面开展教学督导工作。
(二)院级督导组在教学督导团的领导下,在二级教学单位的直接管理下,参照本章第七条之规定开展所在二级教学单位的教学督导工作,且接受校级督导组的监督与指导。
第九条 校级督导小组长工作职责
(一)在教学督导团的直接指导下,根据督导团办公室的统一组织安排,带领督导组成员开展规定的督导任务。
(二)负责随堂听课任务分配。
(三)负责收集督导成员的建议或意见,并将信息整理后反馈到督导团办公室。
(四)自然年度末,负责向校长办公会或本科教学工作委员会汇报当年教学督导情况,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四章 校级督导组任务
第十条 校级督导组成员工作任务清单
(一)课堂教学巡查
1.工作量要求
1—16周:1.5天/周;17周至期末:不定量巡查院级考试。
2.课时计算
192课时/年=4课时/天×1.5天/周×16周/学期×2学期/年。
3.工作要求
以半个工作日为单位填写一份详细的《重庆三峡学院校级督导日常巡查记录表》。
(二)随堂听课
1.工作量要求
(1)专职督导:3课时/周。
(2)兼职督导:2课时/周。
2.课时计算
(1)专职督导
96课时/年=3课时/周×16周/学期×2学期/年。
(2)兼职督导
64课时/年=2课时/周×16周/学期×2学期/年。
3.工作要求
及时与授课教师交流、沟通,指导教师提高教学效果。每节课填写一份详实的《重庆三峡学院课堂听课记录表》,不鼓励集中时间听课。
(三)课程考核材料检查
1.检查工作量
4天/年=2天/次×1次/学期×2学期/年。
2.课时计算
24课时/年=6课时/天×4天/年。
3.工作要求
每抽查一册考试试卷或考查材料填写一份详实的《重庆三峡学院本科试卷复查情况记录表》。
(四)教案检查
1.检查工作量
4天/年=2天/次×1次/学期×2学期/年。
2.课时计算
24课时/年=6课时/天×4天/年。
3.工作要求
每抽查一份教案填写一份详实的《重庆三峡学院本科课程教案检查记录表》。
(五)期末教学工作检查
1.检查工作量
4天/年=2天/次×1次/学期×2学期/年。
2.课时计算
24课时/年=6课时/天×4天/年。
3.工作要求
每次检查需上交一份检查总结和学院评分。
(六)毕业论文检查
1.检查工作量
2天/年=2天/次×1次/年。
2.课时计算
12课时/年=6课时/天×2天/年。
3.工作要求
每抽查一份毕业论文(设计)填写一份详实的《重庆三峡学院毕业论文(设计)复查情况记录表》。
(七)校级考试巡考
1.工作量要求
巡查时间=考试时间+考试前后共20分钟。
2.课时计算
根据学校考试工作量计算课时。
3.工作要求
根据学校考试安排巡查,每场填写一份详实的《重庆三峡学院巡考情况记录表》。
(八)其它专项督查工作
1.工作量要求
根据专项工作需要确定工作量。
2.课时计算
4课时/天。
3.工作要求
根据专项工作要求做好相应督查记载。
第十一条 校级督导小组长在履行完成工作职责后,工作量计算方式:80课时/年=8课时/月×10月/年。
第五章 院级督导组任务
第十二条 院级督导组工作任务清单
(一)课堂教学巡查
1.工作量要求
1次/周/系(部)。
2.课时计算
(1)公共课程教研部
30课时/年=1课时/1次×1次/周×15周/学期×2学期/年。
(2)教学系
10课时/年=1课时/3次×1次/周×15周/学期×2学期/年。
3.工作要求
有详细的记录材料,具有巡查情况汇总及反馈处理情况记录。
(二)随堂听课
1.工作量要求
4课时/学期(不含校内教师4课时/学期的听课任务)。
2.课时计算
8课时/年=4课时/学期×2学期/年。
3.工作要求
及时与授课教师交流、沟通,指导教师提高教学效果。每节课填写一份详实的《重庆三峡学院课堂听课记录表》,不鼓励集中时间听课。
(三)专项督查
1.工作量要求
(1)教案检查:2次/年;
(2)作业检查:2次/年;
(3)实习实践:2次/年;
(4)试卷检查:2次/年;
(5)毕业论文(设计):1次/年。
2.课时计算
18课时/年=2课时/1次×9次/年。
3.工作要求
有详细的记录材料,填写相应的检查情况记录表。
(四)教学信息收集与处理
1.工作量要求
2次/学期。
2.课时计算
4课时/年=1课时/次×2次/学期×2学期/年。
3.工作要求
完成教学信息的收集、汇总、核实与处理,并及时上报相关职能部门与二级教学单位。
(五)考试巡考
1.工作量要求
巡查时间=考试时间+考试前后共20分钟。
2.课时计算
根据二级教学单位工作安排及学校考试工作量计算课时。
3.工作要求
根据学院考试安排巡查,每场填写一份详实的《重庆三峡学院巡考情况记录表》。
第六章 考核与待遇
第十三条 校级督导组成员考核及待遇
(一)校级专职督导成员
1.考核指标
根据《中共重庆三峡学院委员会 重庆三峡学院关于建立纪检监察督察专员和专职教学督导队伍的工作方案》和本方案中第四章第十条规定的任务,形成量化考核指标:
序号 |
指标内容 |
课时 |
1 |
课堂教学巡查:192课时/年(含不定量巡查院级考试) |
192 |
2 |
随堂听课:96课时/年 |
96 |
3 |
课程考核材料检查:24课时/年 |
24 |
4 |
教案检查:24课时/年 |
24 |
5 |
期末教学工作检查:24课时/年 |
24 |
6 |
毕业论文检查:12课时/年 |
12 |
合计 |
372 |
2.考核及待遇发放
(1)完成考核指标工作量的督导成员,由人事处按学校规定发放全额课时绩效,超过学校教师基本工作量的课时,按学校规定的超课时标准计算发放。
(2)未完成工作量的督导成员,根据课时数由人事处按相应岗位级别的课时标准从课时绩效中扣除。
(3)完成学校安排发挥智囊团作用的工作,由人事处根据学校规定发放全额职务津贴。
(二)校级兼职督导(退休)成员
1.考核指标
根据第四章第十条规定的任务,形成量化考核指标:
序号 |
指标内容 |
课时 |
1 |
课堂教学巡查:192课时/年(含不定量巡查院级考试) |
192 |
2 |
随堂听课:64课时/年 |
64 |
合计 |
256 |
2.考核及待遇发放
(1)完成考核指标工作量的督导成员,由人事处按3500元/月的标准发放课时绩效,一年按10个月计算。
(2)未完成工作量的督导成员,根据课时数由人事处按137元/课时的课时标准扣除。
(3)在第四章第十条规定的任务中,课程考核材料检查、教案检查、期末教学工作检查和毕业论文检查等专项督查工作量,根据实际考核的课时数,按超课时标准计算发放。
(三)校级兼职督导(在职)成员
1.考核指标
根据第四章第十条规定的任务,形成量化考核指标:
序号 |
指标内容 |
课时 |
1 |
课堂教学巡查:192课时/年(含不定量巡查院级考试) |
192 |
2 |
随堂听课:64课时/年 |
64 |
合计 |
256 |
2.考核及待遇发放
(1)督导工作量由基本工作量和超工作量构成,按以下标准核定两类工作量和课时单价,由人事处根据实际考核课时数发放课时绩效。
条件 名称 |
二级教学单位 课时总数≤280 |
课时单价 |
二级教学单位 课时总数>280 |
课时单价 |
基本工作量 |
180 |
137 |
180-X |
137 |
超工作量 |
76 |
50 |
76+X |
50 |
合计 |
256 |
256 |
注:表中X=二级教学单位授课课时数-280,当X取值大于70时,X的取值为70。
(2)在第四章第十条规定的任务中,课程考核材料检查、教案检查、期末教学工作检查和毕业论文检查等专项督查工作量,根据实际考核的课时数,按超课时标准计算发放。
(3)二级教学单位工作量与督导工作量之和达到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视为当年教学工作量达标。
(四)其它工作量及待遇发放
1.校级督导小组长待遇根据第四章第十一条规定,按超课时标准计算发放。
2.在第四章第十条规定的工作任务中,督导团办公室布置的“随堂听课”任务超过考核指标中的课时数,按学校统一的超课时标准计算发放。
3.在第四章第十条规定的工作任务中,“考试巡考”待遇根据学校考试工作量计算课时,并按规定形式发放。
4.在第四章第十条规定的工作任务中,“其它专项督查”工作量按4课时/天,课时费标准按学校统一的超课时标准计算发放。
第十四条 院级督导组考核及待遇
(一)考核指标
根据第五章第十二条规定,以系(部)为单位形成学期量化考核指标:
序号 |
指标内容 |
课时 |
1 |
课堂教学巡查:1次/周/系(公共课程教研部) |
5(15) |
2 |
随堂听课:4课时/学期 |
4 |
3 |
教案检查,作业检查,实习实践,试卷检查,毕业论文(设计)等专项督查:9课时/学期 |
9 |
4 |
教学信息收集与处理:2课时/学期 |
2 |
合计(教学系/公共课程教研部) |
20(30) |
(二)考核及待遇发放
1.教学督导团办公室根据“考核指标”对二级教学单位 “实际工作总量”进行考核。
2.二级教学单位根据教学督导团办公室考核认定的“实际工作总量”,具体认定和分配相应督导组成员的课时。
3.督导组成员的课时由教学督导团办公室报人事处按超课时标准计算发放。
4.在第五章第十二条规定的工作任务中,“考试巡考”工作量合并至监考工作量中统一计算。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方案从2018年1月1日开始执行。
第十六条 本方案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学校原有相关规定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