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学院教〔2019〕19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精神,推进需求传导式的改革,深化产教融合,学校积极推行了校企合作办学,促进学校特色发展,加强一线技术技能人才培养。
第二条 为了促进校企合作办学,提高教学质量,推进校企合作制度化,根据教育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发文《关于引导部分地方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重庆市及学校开展校企合作办学的相关规定,按照教学质量评估的相关文件,制定本实施方案。本方案仅适用于学校与企业的本科专业合作办学评估。
第二章 评估原则
第三条 为深化产教融合,提升一线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在校企合作办学评估方案设计上体现了以下原则:
(一)目标性原则
校企合作办学评估强调目标导向性,主要考察企业的合同完成情况以及培养过程中各个环节的实施和改进情况,以支持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二)主体性原则
校企合作办学评估强调学校与企业是人才培养质量的责任主体,主要考察合作专业质量保障体系的完善程度与运行状况,反映教学质量的保障度。
(三)参与性原则
校企合作办学评估强调企业融入人才培养过程,主要考察企业在教育教学各环节的参与度;促进学校根据国家、社会需求,联合企业共同确定培养目标,制定质量标准,形成办学特色。
(四)发展性原则
校企合作办学评估强调培养过程的改进和质量内涵的提升,注重企业资源的有效利用,注重建立学校与企业质量保障的长效机制,促进人才培养质量的持续提高。
(五)实证性原则
校企合作办学评估强调依据事实做出评估结果,以目标为导向、以问题做引导、以数据为依据、以事实来证明。对联合办学做出判断时,要以事实和数据为支撑,增强说服力。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成立校企合作办学评估的组织机构。
组 长:分管教学副校长
成 员:国内合作与交流处、人事处、招生就业处、实验实训中心、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以及校企合作办学专业所属学院等部门负责人。
办公室设在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协调评估工作开展。
第四章 评估内容
第五条 校企合作办学评估是以合作办学专业为载体,通过查阅、访谈、考察、观摩四种方式,从适应度、符合度、保障度、有效度、达成度、满意度等六个观察点,对企业方参与合作办学情况和协同育人效果进行全面评估。
第六条 校企合作办学评估内容包括合同完成情况和合作办学质量两个部分,主要涉及合同执行、师资配备、协同育人、实践条件、就业服务、质量建设等六个方面,评估内容的层次结构如图1所示。

图1 校企合作办学评估内容的层次结构图
(一)合同执行
根据校企合作办学合同的所有条款,逐项审核企业方的完成情况;主要观察点涉及合同条款完成情况、条款执行质量以及未完成条款的原因等。
(二)师资配备
根据校企合作办学合同的师资配备相关条款,逐个审核企业方提供教师的资质情况;主要观察点涉及企业派出教师的资质、师资数量和授课手续完备情况等。
(三)协同育人
参照校企合作办学合同条款,根据学校开展校企合作办学的指导思想,审核企业方开展教育教学工作的执行情况;主要观察点涉及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实施和育人效果等。
(四)实践条件
根据校企合作办学合同的实践平台建设与管理相关条款,审核企业方提供教学平台或建立实验室的情况;主要观察点涉及实践平台的建设数量、质量及使用与管理情况。
(五)就业服务
根据校企合作办学协议的就业相关条款,审核企业参与就业指导或提供就业岗位的完成情况;主要观察点涉及合作办学专业学生的就业率和企业提供的有效就业岗位等。
(六)质量建设
按照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相关管理文件的规定,监控、评估企业方的教师授课、教学建设、教学运行和教学管理情况。
1.教育教学质量
主要观察点涉及教师授课、教学建设、教学运行和学生评价等;借助过程监控和学生评教,评价企业方授课教师的教学质量、教学建设取得的效果和学生取得的成果等。
2.管理服务质量
主要观察点涉及管理制度建设、教学组织管理和教学环节执行规范等;通过工作检查结果和学生满意度,评估企业方的管理与服务质量。
第五章 评估实施
第七条 校企合作办学评估每年实施一次,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于每年6月启动,组织相关部门针对企业参与的合作专业,评估当学年企业方的协同育人情况。
第八条 校企合作办学评估分为企业自评、二级教学单位初评和校级评估三个阶段,具体评估流程如图2所示:

图2 校企合作办学评估流程
(一)企业自评
每年6月上旬完成,由企业方根据合作办学合同的协议条款,逐项开展校企合作办学协同育人的自评工作,最终形成自评报告,具体格式参照附件一(《重庆三峡学院校企合作协同育人自评报告》),并将自评报告及相关支撑材料提交至合作专业所属的二级教学单位。
(二)二级教学单位初评
每年6月中旬完成,由合作专业所属的二级教学单位根据企业的自评情况,参照第四章第六条的要求制定评价指标,对企业合作办学的协同育人情况进行初评,并向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提交初评报告(附件二《重庆三峡学院校企合作二级教学单位初评报告》)。
要求二级教学单位初评至少包含如下环节:
1.制定评估指标,组织专家进行定量评价。
2.制作学生满意度调查问卷表,汇总调查结果。
3.根据前两个环节的结果,组织专家进行会评。
(三)校级评估
每年6月下旬完成,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校级评估,将评估结果上报校长办公会审核。校级评估的任务分配及要求如下:
1.合同执行评估
审核合同执行情况,由国内合作与交流处按照第四章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牵头实施,其他职能部门协助;评价完成后向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提交附件三(《校企合作办学合同执行评估简表》)。
2.师资配备评估
审核企业为合作专业提供的师资情况,由人事处按照第四章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牵头实施,其他职能部门协助;评估完成后将附件四(《校企合作办学师资配备评估简表》)提交至国内合作与交流处作为支撑材料。如果合同中不涉及师资配备相关条款,则无需评估。
3.协同育人评估
审核企业参与协同育人情况,由教务处按照第四章第六条第三款之规定牵头实施,其他职能部门协助;评估完成后将附件四(《校企合作办学协同育人评估简表》)提交至国内合作与交流处作为支撑材料。
4.实践条件评估
审核合作专业的实验室建设情况,由实验实训中心按照第四章第六条第四款之规定牵头实施,其他职能部门协助;评估完成后将附件四(《校企合作办学实践平台评估简表》)提交至国内合作与交流处作为支撑材料。如果合同中不涉及实践平台相关条款,则无需评估。
5.就业服务评估
审核企业为合作专业提供就业服务情况,由招生就业处按照第四章第六条第五款之规定牵头实施,其他职能部门协助;评估完成后将附件四(《校企合作办学就业服务评估简表》)提交至国内合作与交流处作为支撑材料。如果合同中不涉及就业服务相关条款,则无需评估。
6.质量建设评估
监控、审核企业方的教师授课、教学建设、教学运行和教学管理情况。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按照第四章第六条第六款之规定,根据附件五《重庆三峡学院校企合作办学质量评估指标及结论认定标准》,牵头实施评估工作,其他职能部门协助;按第六章的规定完成质量建设评估后,提交评估结果到校长办公会审定,并将审定结果通知国内合作与交流处,由其书面通知企业方联络人。
第六章 评估结果及运用
第九条 校级评估结果由合同完成情况评估结论和合作办学质量评估结论两部分构成,其认定标准如表1所示:
表1 校级评估结果认定标准表
序号 |
合同完成情况 评估结论 |
合作办学质量 评估结论 |
校级评估结果 |
1 |
不合格 |
— |
不合格 |
2 |
合格 |
不合格 |
不合格 |
3 |
合格 |
合格 |
合格 |
4 |
合格 |
中等 |
中等 |
5 |
合格 |
良好 |
良好 |
6 |
合格 |
优秀 |
优秀 |
第十条 企业自评合格后,二级教学单位才能开展初评;如果企业在规定时间内不提交自评报告或自评结果为不合格,则二级教学单位需向国内合作与交流处提出终止合作办学建议,由国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到校长办公会审定,并负责后续事情处理。
第十一条 二级教学单位初评合格后,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根据第五章第八条第三款组织开展校级评估。若二级教学单位初评结果为不合格,由其向国内合作与交流处提出终止合作办学建议,后续工作参照第十条执行。
第十二条 校级评估合格后,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将评估结果报校长办公会审定。若校级评估结果为不合格,则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在不违反校企合作办学合同相关条款的情况下,建议企业方整改一年;如果连续两年校级评估结果为不合格,则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提出终止合作办学建议。校级评估后的整改或终止建议均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后续工作参照第十条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方案从2019年1月1日开始执行。
第十四条 由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负责解释。
附件:1.重庆三峡学院校企合作协同育人自评报告
2.重庆三峡学院校企合作二级教学单位初评报告
3.重庆三峡学院校企合作办学合同执行评估简表
4.重庆三峡学院校企合作办学×××评估简表
5.重庆三峡学院校企合作办学质量评估指标及结
论认定标准